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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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伊米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从2021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代偿金额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万元; 四、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伊米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持有的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66%的股权、被告***以其持有的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被告***以其持有的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4%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若重庆伊米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重庆伊米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继续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 150元,减半收取34 07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000元,共计47 075元,由被告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伊米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