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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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338,400.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3,489.5元、罚息64.23元、复利24.7元,共计3,578.4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如被告***、***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有权以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6元、保全申请费2,231.81元、公告费(凭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