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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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1786.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5855.1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加速到期未付租金55930.9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车架号LJDUAA22XG0032675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全部未付租金61786.11元及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新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元、保全费850元,合计15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