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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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雅仕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购房款36758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其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通知原告领取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