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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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527700.42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