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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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唯真统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沃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沃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唯真统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98760.5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98760.51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沃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唯真统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沃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唯真统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用3000元。 四、被告***、被告***、被告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21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沃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