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19年8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额15432.41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相关费用。该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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