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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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代收的契税6008.99元,专项维修基金1978.79元,共计7987.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