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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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567.35元及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2568元,并以7567.3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被告***负担并直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