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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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0244元及截至2021年6月27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143元,并以垫付款1024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垫付款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实际收取67元(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