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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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九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九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5761.11元(按照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1年6月19日,之后继续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九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46元,由被告***、杭州九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