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054.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787.55元从2017年5月24日开始计算,1870.53元从2017年7月20日开始计算,1656.66元从2017年9月22日开始计算,1848.45元从2017年11月24日开始计算,1871元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计算,2893.56元从201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3995.05元从2018年8月24日开始计算,4005.14元从2018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1116.77元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计算,1116.77元从2019年4月25日开始计算,9.69元从2019年8月23日开始计算,均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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