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普丽妍(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兴诺康纶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普丽妍(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兴诺康纶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0429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更换全部侵权商品包装;

二、被告普丽妍(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兴诺康纶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兴诺康纶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5元,减半收取计4577.5元,由原告上海兴诺康纶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7.5元,被告普丽妍(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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