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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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南泊湾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南泊湾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67864.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363.5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以818.1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以818.1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6日起;以2837.0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6日起;以6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6日起;以6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6日起;以687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6日起;以2201.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9日起;以1100.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以1100.7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9日起;以9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以9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9日起;以9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以9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9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南京西路支行,账号:62×××86)。 如果被告苏州南泊湾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9元,由被告苏州南泊湾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