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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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鑫宏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青岛强林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5254.8元、利息14550.92元,支付滞纳金240655.72元(截止2020年12月21日),并按双方约定以逾期本息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支付滞纳金。 二、被告青岛鑫宏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负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5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岛强林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4272元,由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青岛鑫宏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2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