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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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金603749.89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21年6月10日,利息和罚息共计为15491.9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屋[权证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3549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