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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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包含罚息、复利)33,896.47元(暂计至2021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8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