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8415.8元,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2384.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8415.8元,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2384.3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分别赔偿原告***4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