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房屋拆迁安置公司 吉林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 吉林市房产建设工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中迁出;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原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1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450元,原告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