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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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步吉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123.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896.87元。 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步吉支公司承担23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承担845元,由二原告***、***承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