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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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给付989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给付153296.29元(汇入本院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为1780元,鉴定费用2100元,合计3880元元,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安邦财险江西公司负担1480元、被告人民财险八里湖支公司负担229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安邦财险江西公司、人民财险八里湖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上述给付方式分别给付原告1480元、2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