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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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健穗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海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家万兮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智雯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甫洋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健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本金972,603.65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5.77%的标准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广西智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本金1,929,691.18元,并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5.77%的标准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广西甫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本金218,568.28元,并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5.77%的标准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四、被告***、广西家万兮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广西家万兮建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告***、***、***、广西健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智雯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甫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家万兮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七、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三、六项确定的债务以***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房屋(邕房权证字第0××6号)、***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7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邕房权证字第0××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53元,由被告***、***、***、广西健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海泰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智雯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甫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家万兮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