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孔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截至2021年1月18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781.81元、利息14124.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00.2元、其他手续费48元,共计63254.42元;并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内容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孔瑞雪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欠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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