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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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1138.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截至2021年1月28日的利息7285.3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9700.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95.79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该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该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利息及分期付款手续费总额的30%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