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炬力传媒有限公司 济南伟静商贸有限公司 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明镜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德瑞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江中食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猴姑”、第15233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猴姑”、第152332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四、被告泰安市聚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五、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20元,由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