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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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富力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偿还贷款611862.9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支付贷款利息2130.37元、复利2.4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与罚息合计以611862.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后的1.5倍,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2130.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后的1.5倍,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支付律师费3800元。 五、被告西安富力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就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北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2元(原告均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富力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