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2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2018年12月31至2019年1月30日,以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1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支付未返还材料的租金31041.5元; 三、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材料损失赔偿款101135元;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2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共3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820元,被告江西饶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