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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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352816.23元给原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二、被告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以597090.66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以755725.57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