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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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昌达饼业立即停止销售、被告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武汉冠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10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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