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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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86160.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14日,利息2661.28元、罚息和复利0元,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加108基点计算,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均计至相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清溪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莞市清溪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办理东莞市房屋(购房合同号:20180412E7DD7D166876)的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5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清溪碧桂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