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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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虎门舒踏鞋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舒踏鞋店支付货款1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4761元;后续逾期付款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