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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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219.6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51,219.6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年利率总和不超过24%计付,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