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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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龙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83民初37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 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南康大道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8597094505。 负责人:张学仕,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永洪,该支行职员。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江西龙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白鹿商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6697624295。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诉被告***、***、***、江西龙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鹏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观良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