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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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借款本金317290.48元及截止2021年4月23日的期内利息1755.21元、罚息8.04元、复利9.15元,本息合计319062.8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317290.48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和罚息计1763.25元为基数,均按上年12月的五年期LPR加上34.5BP后再上浮50%后计算);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号[产权证号:××号,建筑面积××㎡]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