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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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4民初267号 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玲,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负责人:杨建明。 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满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富超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