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4民初267号

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玲,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海波。

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负责人:杨建明。

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富通光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满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富超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4-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