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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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截至2021年5月24日欠款金额43 436.86元(其中:本金29 225.37元、利息8618.48元、违约金5593.01元),以及从2021年5月25日起产生的利息(以欠款本金29 225.37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及复利(以欠款本金29 225.37元为基数所产生的利息计算复利,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以欠付本金29 225.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款项数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2.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