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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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4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内蒙古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202954.88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2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8168元,内蒙古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