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产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49,56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27元,减半收取计525.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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