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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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省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 三、甘肃省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临时安置费(过渡费)86757.8元,扣除甘肃省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25813.2元,再向***支付临时安置费60944.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支付项目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甘肃省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0元,***负担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