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
乌兰察布市鑫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79465元、路产损失5000元、施救费10000元,以上共计194465元。

二、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汇至开户名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392号案件赔款)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行号:103XXXXXXXX7帐号:×××。

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巴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8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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