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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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60000元为本金数,自2017年6月3日起按每月44000元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刘婧以其位于××旗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阿拉善左旗字第118021205667;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16)阿拉善左旗不动产权证明第XXX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刘婧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婧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4元,由原告***负担1279元,由被告***、***、内蒙古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