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3日解除; 三、变更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09426.71元给被上诉人***; 四、变更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押金90000元给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五、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六、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2元,由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共同负担;反诉费1403元,由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共同负担100元,被上诉人***负担13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41元,由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091元,被上诉人***负担1350元。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5元不予退还,上诉人高州市金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