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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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金公主肌肤护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民初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民初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粤1826民初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金公主肌肤护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1138.6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2.94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金公主肌肤护理店负担1693元,由***负担2809.94元;鉴定费21216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金公主肌肤护理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3.91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金公主肌肤护理店负担3386元,由***负担10947.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