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支付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

二、被告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支付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的办法: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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