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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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 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支付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货款22000元; 二、被告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支付原告广西宗一轮胎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的办法: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德保县途安轮胎经营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