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查明事实:农凯良于2015年1月17日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向邮储银行申办信用卡,该申请表内容除包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之外,还包含《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乙方(农凯良)应按甲方(邮储银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有关费用;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邮储银行经审查后向农凯良发放卡号为62×××64的信用卡,农凯良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了消费。至2021年3月18日农凯良尚欠邮储银行本金7964.88元、利息1050.2元,费用1224.72元。

另查明,2021年3月26日,邮储银行与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至本案庭审时,该律师代理费已由邮储银行支付给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本院意见:邮储银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从事信用卡业务的资质。农凯良向邮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等规定,邮储银行经审查向农凯

良发放信用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农凯良持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储银行要求农凯良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有邮储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流水、信用卡账务信息、《领用合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实,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和《领用合约》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农凯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主文:

一、农凯良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本金7964.88元;

二、农凯良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利息1050.2元,违约金1224.72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2021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农凯良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律师服务费100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农凯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龙佩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

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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