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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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久远沙坡头水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4046.23元,支付垃圾清运费2566.74元,承担违约金3991.95元。2019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欠费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久远沙坡头水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元,已减半收取857元,原告宁夏久远沙坡头水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4元,被告***负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