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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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浦北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596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如下:以人民币8244.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180天); 二、驳回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浦北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