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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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天山区光明路巴桑巴餐厅与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三方协议》;

二、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山区光明路巴桑巴餐厅装修损失460631.17元(1105514.81元÷5年÷12个月×25个月);

三、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山区光明路巴桑巴餐厅停业损失1746121.81元(135358.28元÷30天×387天);

以上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天山区光明路巴桑巴餐厅装修款项合计2206752.98元,须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4207430元,核定给付金额2206752.98元,占请求标的52.45%,案件受理费4045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238.46元,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20.98元。鉴定费29766.1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4153.82元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12.36元。公告费390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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