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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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支付水泥砖欠款13400.00元及违约金134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