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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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提前解除;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从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依法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